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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第二十六章商业秘密权

发表时间:2014/3/5 12:13: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纲第二十六章商业秘密权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章 商业秘密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认识商业秘密权的性质和内容,掌握商业秘密的侵权表现形式与救济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商业秘密权概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1)信息性;(2)未公开性;(3)实用性;(4)保密性。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许可使用以至转让商业秘密而取得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以盗窃、剃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2)了解商业秘密权、反向工程的概念。

  领会:理解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异同。

  应用:正确识别和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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