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中级质量工程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发表时间:2012/12/6 11:29: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3年质量工程师考试定于6月2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质量工程师考试用书知识点,小编整理了质量工程师考试科目中级综合知识》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

一、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建设工程产品,如工业、民用建筑物,虽然也是经过加工制作,有些也是用于销售的,但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军工产品包括武器、弹药及其他军事装备,有特殊性,又不用于销售,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相关文章:

2013年中级质量工程师考试中级综合知识辅导资料汇总

2013年中级质量工程师考试综合知识考点辅导汇总

2013年中级质量工程师考试中级综合知识考试点汇总

2013年中级质量工程师考试中级综合知识辅导汇总

更多关注:2013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时间 合格标准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