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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质量工程师教材中级综合知识备考第一章第九节

发表时间:2013/12/18 11:12: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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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以下是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科目中级理论与实务》备考精华,帮助考生全面了解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教材,掌握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课程知识点。

第九节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考试大纲

一、《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

1.熟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2.掌握《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3.熟悉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4.掌握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熟悉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5.掌握《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

6.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7.熟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8.熟悉《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二、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要求

1.熟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

2.熟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

备考重点

  • 1.《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实施

《产品质量法》于l993年2月22日通过,l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通过了修改决定,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 2.立法宗旨和原则

制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

  • 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 4.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三是产品缺陷。

(2)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二是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三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    5.《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6.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7.《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 9.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只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违反了其所做的产品质量担保,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1)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方式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2)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产品质量担保期限或者产品质量保证期。

(3)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依法向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承担了产 品质量担保责任后,属于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追偿的 依据是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为"三 包规定"。

  • 10.《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一是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二是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三是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四是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 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是实行奖励制度。

  • 1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和相关要求:

(1)行为准则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全面提高质量、改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国民质量意识、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②诚实、公正、全心全意地为企业(组织)、顾客和公众服务;

③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增强服务能力;

④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增进社会公益和公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相关要求要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处理以下各方面的关系:

①处理好公共关系;

②处理好与企业(组织)、顾客的关系;

③处理好同事关系。

  • 12.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取得资格并接受委托或授权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可从事质量管理、质量认定、质量监督和质量咨询服务等业务,但须具备以下专业胜任能力:

(1)企业内部要求

作为企业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参与、监督和指导权力,为此必须具有以下能力:①质量评定:对重要质量标准、关键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够实施客观的评价;

②质量检验: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水平及其结论能够给予指导并实施有效监督;

③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对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等能够进行策划、具体参与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④质量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认证能够组织自我审核;

⑤安全、环境鉴定:对重大关键安全设施和环境设施的质量状态能进行鉴定。  (2)社会评价要求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行为具有授权范围内的证明效力,为此,应具有以下能力:

①质量认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状况能够进行客观、科学的认定,出具有关的技术报告;

②质量监督:根据委托,对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并出具有关报告;

③质量仲裁:在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产生纠纷时,能够根据委托作为第三方提出权威性仲裁意见;

④质量咨询:在开展质量改进、体系认证、质量培训等咨询活动中,能够提供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满意并能取得实际效果的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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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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