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持有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对基金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力大些。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只能通过召开基金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对基金日常决策一般不能施加直接影响。
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我国《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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