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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执业药师制度暂行规定(2)—执业药师

发表时间:2010/8/24 16:42: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执业药师制度暂行规定(2)—执业药师

三、执业药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机构

(1)注册管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注册监督、检查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

2.注册必备条件及证书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注册有效期及变更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2) 再次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首次注册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④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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