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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

发表时间:2010/12/1 11:40: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

3.虚假宣传行为

(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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