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新增加) (3)
3、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条件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4、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
(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6)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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