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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执业药师

发表时间:2010/10/26 9:22: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药事管理法规考试辅导: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执业药师

五、监督检查

1.注销《药品经营许可征》的情形: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的管理:

(1)应当载明的内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2)《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处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4) 发证机关建立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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