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解十九

发表时间:2014/6/27 10:40: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8、19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备考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小编特根据执业药师考试用书为考生整理了201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解,希望能够对您参加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所帮助,祝您考试成功!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相关文章:

201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解汇总

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 10月18-19日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专题 报考条件

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辅导招生方案

更多关注:2014执业药师考试介绍 执业药师考试教材 考试培训 免费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执业药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协议退费高端服务

        1880起

        中药师 西药师

        761人正在学习

      • 执业药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续学服务校方支持

        980起

        中药师 西药师

        545人正在学习

      • 执业药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

        580起

        中药师 西药师

        445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