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药品召回管理办法(3)—执业药师

发表时间:2010/9/27 9:15: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药品召回管理办法(3)—执业药师

3.主动召回的情形、组织实施、效果评价

召回的情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召回进展情况的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召回药品处理的记录和销毁: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效果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相关推荐:

2010年执业药师临考冲刺宝典 >>

2009年网校执业药师辅导通过率高达85.2%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执业药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协议退费高端服务

        1880起

        中药师 西药师

        761人正在学习

      • 执业药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续学服务校方支持

        980起

        中药师 西药师

        545人正在学习

      • 执业药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

        580起

        中药师 西药师

        445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