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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执业药师

发表时间:2010/9/27 9:13: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执业药师

2.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1)调查与评估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2)药品召回分级: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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