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规冲刺辅导:药品召回管理办法(4)—执业药师
4.责令召回的情形、组织实施、后续处理
召回的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组织实施:同主动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该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当中以及结束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
后续处理:同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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