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卡的种类
银行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可有不同的分类。如: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等。从发卡银行是否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来分,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
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1)转账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2)专用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这里所指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3)储值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此外,在实际中,还有一种联名/认同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单位;个人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包括居住在城镇的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济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确定收入的居民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个人。
此外,《支付结算办法》还根据信誉等级不同将银行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较高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普通卡则是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次之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一般而言,金卡的持卡人在善意透支时透支的金额大于普通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
(三)银行卡的发行主体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
2.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3.相应的管理机构;
4.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特别是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6.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并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7.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审批程序问题,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银行卡业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1)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崽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3)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5)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6)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四)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1.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根据银行卡的种类不同,计息标准不尽相同。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患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但是,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此外,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 05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子交易金额的1%。
有关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以及有关收费及分配比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 ATM跨行交易手续费:
①ATM跨行交易分为取款和查询两种交易,交易手续费分配涉及发卡银行(简称发卡行)、提供机具和代理业务的代理银行(简称代理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简称银联)。
②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③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2)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每笔商户结算手续费,发卡行获得的固定收益和银联收取的网络服务费执行如下标准:
①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 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②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 1%。
⑧对于以下几类特殊行业成商户,现阶段可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比例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方式予以适当优惠:
第一,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
第二,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 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 05%。
第三,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作上述调整,目的在于给各商业银行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市场,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推动银行卡联网联合的顺利开展。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接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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