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
1.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有单位人民币卡和单位外币卡之分,单位申领单位外币卡以及使用单位外币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跗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申领人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申领人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之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人个人卡账户。个人卡也有个人人民币卡和个人外币卡之分,个人申领个人外币卡和使用个人外币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个人卡的持卡人可以在银行支取现金,其在支取现金时,应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l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银行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个人卡持卡人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持卡人成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持卡人凭银行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受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联及银行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银行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
(六)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程序
持卡人持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持卡人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如果银行卡属智能卡(亦称lC卡)、照片卡等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银行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2.特约单位应审查银行卡
特约单位受理银行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银行卡;(2)银行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4)银行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办理结算手续
特约单位受理银行卡审查无误的,在簦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银行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银行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兑)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4.有关问题的处理
当事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的处理:
(1)特约单位审查发现银行卡有问题时,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银行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2)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鉴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3)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
(七)银行卡的风险管理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因此,防范银行卡中的信用卡持卡人滥用信用额度,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是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重点。
1.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审查 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之前,应当对信用卡的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包括其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社会对其资信的认同等,审查符合条件后,可以确定授予其相应的信用额度,并要求持卡人采用相应的担保方式提供有效的担保;在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之后,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2.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如下: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
(4)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此外,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