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业绩评价、工薪和晋升
业绩评价、工薪和晋升是事关每个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业绩评价是决定奖励,包括工薪和晋升的基础。公平、公正的业绩评价对于实现绩效评价的整体目标至关重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众多,规范的业绩评价方法是确保评价结果可靠有效的基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较少,相互熟悉,业绩评价方法相对简单。
工薪制度应当体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因此,每年的薪金调整应当与对人员当年评估结果直接相关。表现良好的员工在同级别薪金中处于高端,而表现不足的员工处于同级别的低端。
人员结构和晋级的阶梯方式,向员工传递了清晰的职业发展道路信息,直接帮助员工制定规划,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会计师事务所明确定义各部门不同级别职位对应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和技能要求,并在业绩评价过程中使员工充分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的主要途径。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程序应当强调:
1.使人员知悉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期望;
2.向人员提供业绩、工作进步及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咨询;
3.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惩戒。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针对每个层次的人员,制定不同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标准,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从而做出晋升的决策。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特征将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绩评价的过程和方式。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设立人力资源部,运用一整套评价指标和评价表格,从而较全面地评价人员的业绩;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则可能运用一些比较简便的方法评价人员的业绩。
(六)项目组的委派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每项业务都是委派给项目组具体办理的。委派项目组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业务完成的质量。
1.项目负责人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这样规定对于明确每项业务的质量控制责任,确保业务质量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1)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3)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委派适当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清楚界定和告知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以使其能够发挥对某项业务质量的控制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连续服务同一客户的期限及胜任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委派项目组成员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
(2)需要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
(3)对人员的需求,以及在需要时能否获得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
(4)拟执行工作的时间;
(5)人员的连续性和轮换要求;
(6)在职培训的机会;
(7)需要考虑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程序,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1)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2)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3)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4)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5)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6)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对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项目数量众多,往往会产生人员和项目的矛盾。对于复杂或规模大、风险高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员安排上保证这些项目有足够的人员;对于高风险的审计项’自,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规定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担任第二项目负责人或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加强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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