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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审计精选讲义第四章(3)

发表时间:2012/6/1 14:04: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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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咨询

1.咨询的总体要求。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4)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2.咨询的具体要求:

(1)形成良好咨询文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客观而言,-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的形成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制定咨询制度和相关的培训、奖惩制度,以及各级管理层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来逐步形成内部咨询文化,以妥当解决业务执行中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2)合理确定咨询事项。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如果项目组认为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在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或在项目组内部通过咨询和研讨等方式能够得到解决,可以不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3)适当确定被咨询者。适当确定被咨询者对于保证咨询结论的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作用,项目组在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进行咨询时,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4)充分提供相关事实。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5)考虑利用外部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在因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等而需要向外部咨询时,按照规定,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6)完整记录咨询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三)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1.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在实务中,上述政策和程序鼓励在业务执行的较早阶段识别出意见分歧,并为拟采取的后续步骤提供明确指南,还要求对分歧的解决及所形成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识到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前,项目负责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容易导致出具不恰当的报告,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总体要求。为了保证特定业务执行的质量,除了需要项目组实施组内复核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换言之,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充分体现了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外,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如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审计精选讲义第二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审计精选讲义第一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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