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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二章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

发表时间:2016/7/12 10:05: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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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转让

转让的两种形式:

1.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2.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解释】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划拨土地的出租

◆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用地单位不宜办理出让的,可实行租赁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划拨土地的抵押

◆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

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保留划拨的4情形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用途不变(但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注意】后三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

◆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七种情况:★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3.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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