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一)强制拍卖的概念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执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 依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实行公开竞价、把物品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一种强制执行行为。
(二)强制拍卖的特点(与任意拍卖相比)
(1)国家强制性。 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强制进行,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拍卖的进行 ;
(2)标的的非自有性。 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拍卖要遵守特殊原则和规则,如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限定拍卖佣金规则 等;
(3)主体的特定性。 法院和拍卖机构这两个特定的主体;
(4)目的的利他性。 目的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
法院享有中止拍卖的权利(即合同法上的单方中止履行的权利)、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即合同法上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严格监督拍卖程序的权利以及对拍卖结果的单方确认权。
(三)强制拍卖的基本原则
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法院对拍卖标的依法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应当严格限定。该原则本质上是由强制拍卖标的的非自有性 决定的。
对法院处置权的限定:
一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法院必须及时主动地终止 拍卖程序;
二是法院原则上应当确定保留价,防止以任意保留价拍卖被执行财产,损害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确定保留价不得过低。也称为禁止无保留价原则 ,属于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三是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而须中止拍卖、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2.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
整个强制拍卖过程,包括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均由法院决定。
该原则是由法院强制拍卖的国家强制性和目的的利他性 决定的。
主导:是否委托由法院决定;法院有权在出现中止事由时单方中止拍卖程序;法院有权在出现终结拍卖事由时单方解除 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法院有权对强制拍卖的各个环节和过程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法院有权对拍卖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如果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是竞买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法院应当宣告拍卖无效。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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