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了解)★★★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3附件:宗地平面界址图、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等。
(二)合同的履行
1.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注意:两部门批准)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用地单位支付相当于同比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用地单位继续履约。
(三)合同的解除(2015教材有细微变化)
A.受让人应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受让人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支付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B.土地管理部门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土地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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