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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第三节:土地所有制

发表时间:2016/7/8 11:39: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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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掌握)★★★

(一)国有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土地六范围: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记忆技窍】……

3.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4途径:

①通过行政划拔方式取得;

②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

③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④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记忆技窍】……

4.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三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6.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

(二)集体土地

1.集体土地三范围

①村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③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记忆技窍】……

■2015教材新增一段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建设有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同时,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2013判断)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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