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4方式和年限(掌握)★★★
(一)出让计划的拟定和批准权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城市规划、 ③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
具体出让每幅地的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的一般规定:
◆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后,出让人应向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宗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中标、竞得无效的情况——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 ;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者。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0判断)工业生产用地和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答案】√
(三)出让年限★★★
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不是惟一年限,具体的出让年限协商确定,可以短于但不能高于以上最高年限。
(2010单选)某游乐场按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15年后转让,则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是( )年。
A.15 B.25 C.35 D.55
【答案】B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四种情况)
期限届满处理 | A.住宅——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 ◆届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
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 不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1.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灾害)
2.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由于政治、经济、行政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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