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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第一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发表时间:2016/7/13 9:21: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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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熟悉2015教材大变化)

(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规划的类别

级  别

谁编制?

谁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

1全国的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

2省域的

省/自治区政府

规划的类别

级  别

谁编制?

谁审批?

总规

1城市的

市政府

2直辖市

市政府

国务院

3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

省/自治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

4其他城市

市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

5县政府所在地镇(“县会镇”)

县政府

上级政府

6普通镇

镇政府

上级政府

7乡、村的

乡、镇政府

上级政府

规划的类别

级  别

依  据

谁编制?

谁审批?

上报谁备案?

控制性详规

1城市的

市总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政府

本级人大常委+上级政府

2县政府所在地镇(“县会镇”)

镇总规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政府

本级人大常委+上级政府

3普通镇

镇总规

镇政府

上级政府

修建性详规

1重要地块的

控制性详规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

2普通地区的

控制性详规

建设单位

(二)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规划层次

编制依据

城市总规

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规

所在地城市总规

修建性详规

控制性详规

市辖县、区、乡镇总规

所在市总规

单独编制的各专业规划

城市总规

(三)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

总体规划期限20年

主要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内容

■(2015教材新增)乡、村规划的内容

1.规划区范围;

2.住宅、道路、供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3.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头一尾,中间三步走”

【报送审批前】公告草案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批准前】专家审查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审批后规划的作用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五)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总体规划修改的5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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