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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发表时间:2016/7/13 9:21: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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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监督(掌握)2015教材大调整

■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特殊领域(2015新增)

注意事项

1在城市、镇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

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2城市地下空间

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的需要

2015新增

编制依据

重点内容

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及镇总规、土地利用总规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重要基础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

3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

4生态环境保护

5年

■临时建设的相关规定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

■报建审批管理(两证一书)★★★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仅限划拨)

首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次,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再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仅限出让)

首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次,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意】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文,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出台,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8内容: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审定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验线制度;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的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不考)

1.监管体制(战略放弃)

2.法律责任:(战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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