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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案例与分析》练习5

发表时间:2014/9/11 10:14: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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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市旧城改造需对某沿街房屋进行拆迁,拆迁人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公示了有资质的拆迁估价机构名单。某被拆迁人见到公示名单后,前往其中一家估价机构咨询,假如你作为该估价机构的一名房地产估价师,在接待该被拆迁人过程中了解到其房屋原为私有住房并于5年前被改造为自营副食店。

问题:

1.你所在的估价机构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委托后才能出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

2.你应如何确定作为拆迁估价依据的该被拆迁人房屋的用途?

答案:

1.经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本估价机构为该拆迁项目估价机构,一般由拆迁人委托。

2.该房屋用途性质建议拆迁当事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②当地政府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拆迁人利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确定;

④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不能协商一致的,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案例2:

监理公司承担一写字楼的监理任务,合同中明确了投资监理的有关任务内容。

问题:

1、该楼的施工图预算是采用单价法编制的,监理工程师如何对其进行审查。

2、合同规定,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前,由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为此,承包方要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师如何进行工程计量?承包方在监理师计量过程中如何做?

答案:

1、(1)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①熟悉施工图纸;

②了解预算包括的范围;

③弄清预算采用的单位估价表。

(2)选择合适的审查方法,按相应内容审查。其中,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审查工程量;

②审查预算单价的费用;

③审查其它有关费用。

(3)综合整理审查资料,并与编制单位交换意见,定案后编制调整预算。

2、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计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方报告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如果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计量结果仍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 天起,承包方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承包方必须为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予以确认。

案例3:

某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施工单位根据业主的建议在某销售单位订购了一批钢管。钢管运抵施工现场后,经监理人员检验发现,钢管质量存在下列问题:

1、施工单位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材料;

2、钢管外观粗糙、标识不清,并且存在锈斑。

3、施工单位已经取样送检,经具有实验资质的单位试验质量合格,并出具了试验报告。

问题:

1、对上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管材不合格进行退场等损失如何处理?

答案:

1、由于该批钢管是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发现该批钢管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故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钢管用于本工程项目,并抄送业主备案。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批钢管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材质化验单、技术指标报告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备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和材质保证等方面进行书面资料的审查。

3、如果施工单位提交了上述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有见证员签证的取样送检,自行取样送检是无效的。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使用该批管材。如果经见证抽样并检测后,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方可进行质检签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的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见证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钢管用于本项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将该批钢管运出施工现场。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工程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6、在购买过程中,业主只是建议某单位买钢管,并没有直接参与买卖,因此,购买、运输、退场等全部损失应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方与供货厂商之间的经济、法律等问题,由他们双方根据供货合同解决。

案例4:

甲、乙合作投资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经营收益各按50%分成。到项目建成时投资正好用完,销售费用也已预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10000㎡,售价3000元/㎡,销售税费率为售价的7%。销售过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积100㎡的房屋送给朋友,向甲提出先挂账,双方结算时再作处理。该项目在短期内销售完成,实际销售费用与预提的销售费用相符,实际回收价款2762.1万元。甲提出本应双方各分得1381.05万元,现因乙拿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故乙实得1351.05万元;乙则认为该套房屋的成本为25万元,故只应从自己的应得收人中扣除12.5万元,自己应分得 1368.55万元。若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谁的分配方案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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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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