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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二章第四节:闲置土地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6/7/12 10:11: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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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掌握)★★

1.含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①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关于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2书、两个门户网站公开)(2013年教材新增)

第一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四措施:

①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②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③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④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步:经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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