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及继续教育
2001年建设部对1998年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100号重新发布。该办法对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撤销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等做了明确规定。
1、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建设部发布注册公告。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2、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撤销注册。
(1)初始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应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本人填写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3)业绩证明;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2)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该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申请续期注册的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续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房地产估价师应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到原注册管理机构申请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2)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3)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注册管理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经注册管理初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符合续期注册条件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注册管理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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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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