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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理论与方法精讲点(32)

发表时间:2013/5/9 10:58: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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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将于10月12—13日开考,中国房产考试网根据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房地产估价师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试。

第五节 交易情况修正

一、交易情况修正的含义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不是正常的。由于要求评估的估价对象的价格是客观合理的,所以,如果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不是正常的,则应将其调整为正常的,如此才可以作为估价对象的价格。这种调整称为交易情况修正。因此,经过了交易情况修正后,就将可比实例的实际而可能不是正常的价格变成了正常价格。

二、造成成交价格偏差的因素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独一无二性、价值高大性等特性,以及房地产市场是不完全市场,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往往容易受交易中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其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中的特殊因素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

3.交易双方或某一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4.交易双方或某一方有特别动机或偏好的交易。

5.特殊交易方式的交易。

6.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在房地产交易中往往需要缴纳一些税费,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按照有关税法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有的税费应由卖方缴纳,有的税费应由买方缴纳,有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部分。正常的成交价格,是指在买卖双方各自缴纳自己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下的价格,即在此价格下,卖方缴纳卖方应缴纳的税费,买方缴纳买方应缴纳的税费。需要评估的客观 合理价格,也是基于买卖双方各自缴纳自己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但在现实交易中,往往出现本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协议由买方来缴纳;或者本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协议由卖方来缴纳。在某些地区,房地产价格之外还有所谓“代收代付费用”。这些“代收代付费用”也可能存在类似的转嫁问题。

7.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房地产价格受其土地面积、土地形状、建筑规模的影响。一宗房地产与其相邻房地产合并后,效用通常会增加,故当该房地产的拥有者欲购买相邻房地产时,相邻房地产的拥有者据此会索要高价,而该房地产的拥有者往往也愿意出较高的价格购买,所以,相邻房地产合并交易的成交价格往往要高于其单独存在、与其不相邻者交易时的正常市场价格。

例题:有甲、乙两宗面积形状都相同的相临地块各值50万元,若将两宗土地合并为一宗,合并后值110万元,如果甲地块的使用权人购买乙地块的使用权,乙地块的使用权人的索价对交易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正常价格应为( )

A、50万元; B、55万元; C、60万元; D、60万元以上。

答案:B

8.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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