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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第四节:施工许可管理

发表时间:2016/7/13 9:54: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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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管理(掌握2015教材变化较大)★★★

(一)《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原则

■2015新增了一句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6月25日重新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9个)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

3.征收房屋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有图并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保)

7.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有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有钱)

9.其他条件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将《申请表》加盖印章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审批时间相应顺延(2015教材加上时间);

·对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施工许可证中的内容应与施工承包合同一致,且应当放至施工现场备查,不得伪造涂改

【2015教材新增】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开工: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过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停工: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开工: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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