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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辅导:第13讲假设开发法(下)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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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假设开发法计算中各项的求取
    7.4.1  开发经营期
    开发经营期的起点是(假设)取得估价对象(待开发房地产)的日期,即估价时点,终点是预计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经营结束的日期。开发经营期可分为开发期和经营期。
    开发期可称为开发建设期、建设期,其起点与开发经营期的起点相同,终点县预计待开发房地产开发完成(竣工)的日期。对于在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情况来说,开发期又可分为前期和建造期。前期是从取得待开发土地到动工开发(开工)的这段时间。建造期是从动工开发到房屋竣工的这段时间。
    经营期根据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的不同经营使用方式而可以具体化。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的经营使用方式,主要有销售(包括预售,下同)、出租、营业、自用。因此,经营期可以具体化为销售期(针对销售这种情况)和运营期(针对出租、营业、自用这些情况)。销售期是从开始销售已开发完成或未来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到将其全部销售完毕的日期。销售未来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即预售。在有预售的情况下,销售期与开发期有重合。运营期的起点通常是待开发房地产开发完成(竣工)的日期,终点是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经济寿命结束的日期。
    
    确定开发经营期的目的,是为了把握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等发生的时间和数额,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售价或租金,以及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折现或计算投资利息等。    
    确定开发经营期的方法可采用类似于市场法的方法,即根据同一地区、相同类型、同等规模的类似开发项目已有的正常开发经营期来估计。
    开发期一般能较准确地估计。但在现实中因某些特殊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开发期延长。例如,房屋拆迁或土地征用中遇到“钉子户”,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重要的文物,原计划筹措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某些建筑材料、设备不能按时供货,或者劳资纠纷,遭遇恶劣气候,以及政治经济形势发生突变等一系列因素,都可能导致工程停工,使开发期延长。由于开发期延长,开发商一方面要承担更多的投资利息,另一方面要承担总费用上涨的风险。但这类特殊的非正常因素在估计开发期时一般不考虑。经营期、特别是销售期,通常是难以准确估计的,在估计时应考虑未来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状况。
    7.4.2  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是指开发完成时的房地产状况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所对应的日期,通常也是开发完成时的日期,而不是在购买待开发房地产时或开发期间的某个日期(但在市场较好时考虑预售和市场不好时考虑延期租售的是例外)。
    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一般是通过预测来求取。对于销售的房地产,通常是采用市场法,并考虑类似房地产价格的未来变动趋势,或采用市场法与长期趋势法相结合(长期趋势法的内容详见本书第8章),即根据类似房地产过去和现在的价格及其未来可能的变化趋势来推测。比较的单位通常是单价而非总价(同市场法中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的要求)。例如,假设现在是2004年8月,有一宗房地产开发用地,用途为兴建商品住宅,开发期为1.5年(或18个月),如果要推测该商品住宅在2006年2月建成时的价格,则可以通过搜集当地该类商品住宅过去若干年和现在的价格资料以及未来可能的变化趋势来推测确定。
    对于出租和营业的房地产,如写字楼、商店、旅馆、餐馆,预测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先预测其租赁或经营收益,再采用收益法将该收益转换为价值。
    7.4.3  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
    由于假设开发法可视为成本法的倒算法,所以,在实际估价中测算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时,可根据当地的房地产价格构成情况来分项测算,测算的方法也与成本法中的相同,所不同的是需要预测。
例如,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可采用类似于市场法的方法来求取,即通过当地同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当前的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大致为多少来推算,如果预计建筑材料价格、建筑人工费等在未来可能有较大变化,还要考虑未来建筑材料价格、建筑人工费等的变化对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影响。销售费用是指销售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所需的广告宣传、销售代理等费用。销售税费是指销售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以及交易手续费等其他销售税费。销售费用和销售税费通常是按照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的一定比率来测算。 [Page]
    7.4.4  投资利息
    投资利息测算只有在传统方法中才需要。在传统方法中,正确地测算投资利息需要把握下列6个方面:
    (1)应计息的项目。应计息的项目包括:①未知、需要求取的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②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③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销售税费一般不计息。
    (2)计息期的长短。计息期是某项费用应计息的时间长度。其起点是该项费用发生的时间点,终点通常是开发期结束的时间点,不考虑预售和延迟销售的情况。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未知、需要求取的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是假设在估价时点一次付清,所以,其计息的起点是估价时点。有些费用不是发生在一个时间点,而是在一段时间(如开发期或建造期)内连续发生,但计息时通常将其假设为在所发生的时间段内均匀发生,具体视为发生在该时间段的期中。发生的时间段通常按年来划分,精确的测算也可按半年、季、月来划分。
    (3)计息的方式。有单利计息和复利计息两种。
    (4)利率的高低。有单利利率和复利利率两种。选用不同的利率,应选用相对应的计息方式,反过来,选用不同的计息方式,应选用相对应的利率,不能混淆。
    (5)计息周期。计息周期是计算利息的单位时间。计息周期可以是年、半年、季、月、周或天等,但通常为年。
    (6)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在复利计息的情形下,当利率的时间单位与计息周期不一致时,就出现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又称有效利率)的概念。例如,利率的时间单位为一年,而计息周期为半年、季、月、周或天等。
    为了更好地弄清投资利息的测算,下面将有关问题再作进一步的说明。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同量资金在两个不同时点的价值之差,用绝对量来反映为“利息”,用相对量来反映为“利率”。利息从贷款人的角度来说,是贷款人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从借款人的角度来说,是借款人使用他人的资金所支付的成本。利率是指单位时间内的利息与本金的比率,即: 
   利率单位时间内的利息/本金Xl00%
   计算利息的方式有单利和复利两种。其中,单利是指每期均按原始本金计算利息,即只有本金计算利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计算利息。在单利计息的情况下,每
期的利息是常数。如果用P表示本金,i表示利率,n表示计息的周期数,J表示总利息,F表示计息期末的本利和,则有:
   I=P×i×n
   F=P(1+i×n)
   如将1 000元存入银行2年,银行2年期存款的单利年利率为6%,则到期时:
    I =1 000×6%×2
    =120(元)
       F=P(1+i×n)
   =1000×(1+6%× 2)
   =1120(元)
   复利是指以上一期的利息加上本金为基数计算当期利息的方法。在复利计息的情况下,不仅本金要计算利息,利息也要计算利息,即通常所说的利滚利。
   复利的本利和计算公式为:
   F=P(1+i)n
   复利的总利息计算公式为:
   I=P[(1十i)n-1]
   上述公式可由表7—1推导出。
       复利本利和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    表7-1

如将1 000元存人银行2年,银行存款的复利年利率为6%,则2年后:
F=p(1+i)n
     =1 000X(1+6%)2
     =1123.6(元)
    I=P[(1+i)n-1]
    =1 000X[(1+6%)2-1]    
    =123.6(元)
    由上不难看出,在本金相等、计息的周期.数相同时,如果利率相同,则通常情况下(计算的周期数大于1)单利计息的利息少,复利计息的利息多;如果要使单利计息与复利计息两不吃亏,则两者的利率应不同,其中单利的利率应高一些,复利的利率应低一些。假设il为单利利率,i2为复利利率,并令”期末时单利计息与复利计息的本利和相等,即通过
    P(1+il×n)=P(1+i2)n
  可以得出单利计息与复利计息两不吃亏的利率关系如下:
     i1=[(1+i2)n一1]/n
      或者
    i2=(1+i1×n)1/n一1
    由于通常情况下单利存款(定期)在存款期间不能随意提取,流动性相对较差,因此,为支付流动性补偿,实际上的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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