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管理有明确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做出高于以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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