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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发表时间:2017/11/28 9:52: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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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于19 99年颁布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01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第一次修正,并于2016年11月25日对这两个规章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新规章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明确了建设用地的预申请、申请、受理、审查、组织实施、登记发证等项审查报批程序,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南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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