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备考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房地产估价师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第四节 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价格自然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实际上,房地产本身也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如建筑物变得陈旧过时)。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每一个价格都对应着一个时间。如果没有了对应的时间,价格也就失去了意义。但是,估价不是求取估价对象在所有时间上的价格,这既无必要,也不大可能。估价通常仅是求取估价对象在某个特定时间上的价格,而且这个特定时间不是估价人员可以随意假定的,必须依据估价目的来确定,这个特定时间就是估价时点。
确立估价时点原则的意义在于: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点,例如,运用比较法评估房地产的价格时,如果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同(通常都是这种情 况),就需要把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到估价时点上,如此,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才能作为估价对象的价格。
在实际估价中,通常将“估价作业期”(估价的起止年月日,即正式接受估价委托的年月日至完成估价报告的年月日)或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期间的某个日期定为估价时点,但估价时点并非总是在此期间,也可因特殊需要将过去或未来的某个日期定为估价时点。因此,在估价中要特别注意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四者的内在联系。
不同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其估价时点与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关系见图3—2或表3—1。
对图3—2或表3—1中的各种情形举例说明如下:
1.估价时点为过去的情形,多出现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对估价结果有争议而引发的复核估价。
例如,某市某大厦强制拍卖的拍卖底价评估结果争议一案,原产权人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议,引发了对该估价结果究竟是否合理的争论。此时衡量该估价结果是否合理,要回到原估价时点(原估价时点是1996年3月11日),相应地,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用地性质、建筑物状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等,也都要以原估价时点1996年3月11
日时的状况为准。否则的话,就无法检验该估价结果是否合理。而且任何其他估价项目的估价结果在事后来看也都可能是错误的,事实上可能并没有错误,只是过去的估价结果不适合现在的情况,因为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
2.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历史状况下的情形,多出现于房地产损害赔偿案件中。
例如,建筑物被火灾烧毁后,确定其损失程度和损失价值,要根据其过去的状况(现在已不存在了)和损毁后的状况的对比来评估。
3.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现时状况下的情形,是估价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包括在建工程估价。
4.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下的情形,如评估房地产的预售或预购价格。
5.估价时点为未来的情形,多出现于房地产市场预测、为房地产投资分析提供价值依据的情况中,特别是预估房地产在未来建成后的价值。在假设开发法中,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就属于这种情况。
现状为在建工程的房地产,可能同时存在着下列3种估价:
(1)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现时状况下的估价,即该在建工程在现在这个样子的价值是多少;
(2)估价时点为现在,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下的估价,如该在建工程经过一段时间后将建成,而现在预售或预购它的价值是多少;
(3)估价时点为未来,估价对象为未来状况下的估价,如该在建工程经过一段时间后将建成,且在建成时的价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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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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