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建设部下发《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98号)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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