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筑工程保险
一、 适用范围
1、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及公共事业用等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根据承包方式不同主要有四种情况:
答:①、全部承包方式;②、部分承包方式;③、分段承包方式;④、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
二、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答:保险标的主要可分为大类: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
㈠、物质损失:
答:①、建筑工程、②、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③、安装工程项目;④、施工机具设备;⑤、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⑥、场地清理费用;⑦、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七条内容构成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总额。
通常还有特种风险赔偿,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对特种风险规定了赔偿限额,保险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㈡、第三者责任
答: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赔偿额确定方式有两种:①、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分项限额,无累计限额。②、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项限额,累计限额。
三、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㈠、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答:①、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火山爆发、地面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不可控制
通常还有特种风险赔偿,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对特种风险规定了赔偿限额,保险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包括任何罚款。
㈡、责任免除(即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责任免除主要有:
答:①、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③、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④、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⑤、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⑥、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飞机、船舶的损失。
⑦、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责任免除
答:共六条详见教材P207页,由于震动、移动造成的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等造成的事故。
四、 费率
答:厘定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大小;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管理水平及经验等条件,保险人以承保同类工程的损失记录;工程免赔额的高低。
建筑工程险的费率由五方面组成。
五、 保险期间与保证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①、以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起。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①、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②、工程完毕移交给所有人时;③、工程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以先发生的为准。
3、保证期:指工程完毕后,在保证期间发现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承包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
4、保险期限的扩展时间:如不能近期完工,可交保费后,延长保险期限。
六、 承保与理赔
1. 理赔的基本程序
答:出险通知、现场查勘、划分危险单位、确定排场限额和免赔额。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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