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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上海市安置接收条件

发表时间:2014/2/21 11:29:1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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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上海市安置接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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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第八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第九条 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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