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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天津市安置接收条件

发表时间:2014/2/21 13:20:12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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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天津市安置接收条件
一、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二、不予接受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三、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五、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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