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1.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在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记录,未按规定存放资金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
(1)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将单位获得的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擅自设立的账目中反映,将资金私存私放。
(2)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以重复列支等手段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出法定账目之外,私存私放。
(3)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通过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纳人单位统一会计核算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进行会计记录,私存私放。
(4)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利用假发票或到有关单位购买发票等欺骗手段,套取资金,将现金转人私设账目中,私存私放。
(5)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上级部门与下属二级单位或下属经济实体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将现金转入私设的账目中,私存私放。
(6)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私存私放。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撤换并重新编制会计账簿、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隐瞒收入或扩大支出,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2.制裁措施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该种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指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减少收入、增加支出等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指有代收财政收入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在代收财政收入的过程中,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2.制裁措施
企业和个人有上述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有四种具体表现形式: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制裁措施
企业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十五)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对于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六)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对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子女工作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另外,根据《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反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条例》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规定执行。
四、财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和手段
(一)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同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百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关应当配合。
2006年1月1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号),进一步细化了《条例》对于财政部门等执法主体查询银行存款的执法手段所作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认为需要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的,必须经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批准;财政部门查询存款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和《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时,应当提供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财政部门检查人员查询存款后,应填制《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详细记录被调查、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并经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财政部门在查询存款时,不得将资料原件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印、复制或者照相,并经金融机构盖章,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财政部门负有保密义务;财政部门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时,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005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号),对《条例》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进行了细化。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情况,保护证据安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有关证据采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其中的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文书资料;录音、录像、电子存储数据等电子资料;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其他证据。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前提条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使用的前提条件是,财政部门认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具体包括:(1)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可能隐匿、转移、毁损、篡改或者变卖证据的;(2)受保存条件或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3)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和要求
财政部门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人;应当会同被检查人对证据进行清点、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对录音、录像、电子存储数据等电子资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注明电子资料的内容、录制和复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财政部门两名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由财政部门和被检查人各执1份。
在登记保存的方式上,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
财政部门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到他处保存的,可以决定异地保存,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予以保管,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
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自《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1)采取核实、记录、复印、复制、摄影、摄像等措施,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经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2)需要进行专业鉴定的,送交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3)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调查的,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协助调查;(4)其他有关处理措施。
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退还被检查人,并办理证据退还手续,被检查人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退还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
财政部门逾期未退还证据的,视为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被检查人可以依法处理有关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被检查人需要使用证据的,应当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在检查人员监督下使用。同时,财政部门、被检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据,不得销毁或者转移。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规定给被检查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