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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8/4/16 11:12: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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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 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二)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三) 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四)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而且也是记载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六、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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