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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8/4/16 11:12: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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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 税制度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 的优惠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二)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三)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二)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

(三)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 税凭证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 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 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 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 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增值税退(免) 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 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 《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 出口非自产货物。

(二)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 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五、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 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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