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由于缺乏正确的艾滋病知识,社会上存在着对艾滋病的诸多误解甚至极端错误的认识,许多人谈“艾”色变。相应地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合法权益同样得不到保障。但据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评估结果表明:截至2009年底,估计中国现存活艾滋感染者和病人约74万人。这意味着,这74万人平等就业等合法权益处在极危险的边缘,很有被虚掷的可能。
透过“第一案”及类似案例的报道,我们发现艾滋感染者就业路上一只很大的“拦路虎”是2005年1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其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而与其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则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该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前途蒙上了厚厚的阴影,它像一堵很高很厚的城墙把艾滋感染者阻挡在了公务员行业的门外。它会加重误导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从而产生恐惧心理。而且该规定会产生很大的负面的社会示范效应,很多社会企事业单位纷纷效仿(“第一案”中的被告就是响应者),会使艾滋感染者的就业雪上加霜。尽管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又规定感染者“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使得一些单位仍然有一定的空间来使用过时规定,钻上位法保护性条文的空子。
艾滋感染者究竟能不能工作?哪些行业不可以涉入?模糊的规定让诸多艾滋感染者无所适从,反而给了用人单位很强的辩解理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依据近年来不断受到质疑,不得不说的是,与艾滋病传播途径相同的乙肝已经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里面删掉。从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问题不是个小问题,理应尽快得到解决,审查以往一些行政部门制定的限制性规定、予以合理修改和调整,这已经成为越来越紧迫的事情。
人人生而平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在这个国家都享有平等就业发展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们是艾滋感染者,就业并获得发展的权利就天然的被剥夺,这是宪法和法律毫无疑问的原则。作为落实这些原则的部门和单位来说,应该看到,阻碍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最大“拦路虎”可能不仅仅是人们对艾滋病的错误认识和无端恐惧,还有一些行政部门的过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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