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内容:
根据以上案情事实、责任分析和判断,仲裁庭决定如下:
1.被诉人乙方应于1986年10月1日前(含10月1日)将逾期未付和到期应付的货款700,000,000日元,连同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贷款银行的利率计算),全部偿还申诉人甲方。
2.前项债务,被诉人丁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3.85121合同第3.3条规定的由乙方支付给丙方的300.000美元改为100.000美元。被诉人乙方应于1986年10月1日前将该款项支付给丙方,逾期按年利率7%加计利息。
4.乙方应补偿甲方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费用30,000美元。该款应于1986年10月1日前交付甲方。
5.本案仲裁费40,000美元,由被诉人乙方承担30,000美元,申诉人甲方承担10,000美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评论分析
仲裁庭在责任分析和判断中首先界定85121合同的种类和性质,他们的意见正确吗?
85121合同究竟是租赁还是货物买卖合同呢?
被诉人乙方对85121合同的有效性不表示异议,对其种类和性质亦未表示意见。
被诉人丁方认为:
85121合同谓之曰《租赁货物合同》,但不具备租赁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中无明确的出租人,亦无明确的承租人,租赁何物不清楚,租期、租金无规定等等。这是申诉人用租赁合同名称来掩盖其规避中国法律的行为。
申诉人代表在首次庭审中称它不是买卖合同,名称是深圳公证处加的。
深圳公证处在1985年5月为85121合同公证后,即撰写了《公证工作积极为引进服务》的报告,详细地追述了为85121合同公证的过程,分析了原合同稿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第2点写道:
“该合同初稿的标题就是‘合同’,再加‘编号85121’。合同标题不明确,合同内容也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地方,既像是分期还款的货物买卖合同,又像是租赁合同。如‘甲方向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提供100辆15吨翻斗车’等条款,如果作为融资租赁形式,合同条款也不够明确。”
该报告还写道:
“经过承办人员的耐心工作,各方当事人同意对合同的有关部分作了较大的修正。”
报告披露公证处对85121合同的定稿提出了意见,摘要如下:
1.原合同是三方,加进丁方,由丁方当乙方的担保人,明确在担保期内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属丁方,对担保方提供有效的保障。
2.合同标题明确写明“货物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中也写明乙方在未还本付息前,对合同货物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甲方与乙方的租赁关系,以及各方的责任都进一步明确。
请看85121合同:
标题:租赁货物合同
编号:85121
订约人:(略)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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