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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3/7/15 11:24: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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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复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整理了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科目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第九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行。

1.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3.《政法》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4.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非专用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5.采购人的范围包括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6.供应商的范围包括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7.法定供应商的资格: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② 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9.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10.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1.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2.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家参加谈判。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况,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13.单一来源采购:3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进行: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14.询价: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适用的范围:采购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进行。

询价的主要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无制定询价文件一说。

15.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却不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16.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

17.要约又称发盘、出价、报价等。

18.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有:招标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19.合同订立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等;

20.无效合同的形式:(绝对无效,自始无效。)5点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①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② 违反民法工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③ 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21.可撤销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③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④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3.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24.成立债权转让应当满足以下三点:

① 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② 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③ 被转让人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25.一方构成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法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26.调解方式可分为3种,调解机构调解(含人民调解)、仲裁中调解和法院调解。调解机构调解包括两类:一类是人民调解,一类是机构调解。

27.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8.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29.《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0.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1.法律按效力层级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等。

32.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33.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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