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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中国人民银行法

发表时间:2015/1/8 11:20: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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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它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它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第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第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第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第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第八,经理国库;

第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第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第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经理国库。

(7)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8)清算服务。

3.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略)

4.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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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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