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结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有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一)支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签发支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缺记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能更改,否则支票无效。对于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必须签章证明。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背书转让。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自出票之日算起,到期日遇到假日顺延。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签章,持票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支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2)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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