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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资料:国内支付结算业务

发表时间:2019/5/5 14:17: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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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的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了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款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凭证,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填写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托收。

(2)承付。借款人接到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付款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体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异议的,银行即视作同意付款,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体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内划出。付款人需提前款的,通知银行后即为其办理划款。

(3)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其丕足部分即为逾期付款。银行应于次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执行部分或分次扣款,并对延付款项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银行退回有关单证,由收付款双方自行解决。

(4)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按规定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付理由并附有关证明、证据。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不符规定、依据不足的,不予受理。经审查同意拒付的,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后给予办理。

(5)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的,应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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