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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考点: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制度

发表时间:2018/1/31 10:2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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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时期,政府为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专门收购和集中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双轨经济体制长期并存、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内部管理混乱、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等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影响,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中,自身难以化解历年积累的不良资产。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组建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专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被剥离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处置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现在面临开拓新业务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进一步深化改革,面向市场,逐步开拓证券、信托、租赁等各种业务,努力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成新型金融机构。

(2)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c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2003年以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先是以三种模式开展改革: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金融环境特别好、经营绩效优的信用社,建立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二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撤销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成立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三是在经济不发达、经营绩效欠佳的县市,继续维持原有体制不变。在此框架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信用合作社与中国人民银行脱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级信用联社,统一管理辖区内信用社,并承担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责任。中国银监会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近年来,为了帮助消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国家对于农村信用社给予了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3)信托公司。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关于信托的详细内容见本书第六章)

(4)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亦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其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蓬勃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财务公司行业整体上发展稳健,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费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2004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5年年末,财务公司机构数量达199家,分布于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域(新疆、宁夏、西藏除外),涵盖了能源电力、航天航空、石油化工、钢铁冶金、机械制造、汽车、电子电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各个重要领域的20多个行业。

(5)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承办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关于租赁的详细内容见本书第六章)

(6)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现已成长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对推动汽车消费升级、支持汽车产业发展、促进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发挥着积极作用。

(7)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

2008年以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与发展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对外投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能跨业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8)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和鼓励消费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合理消费信贷需求,推动普惠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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