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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考点: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制度

发表时间:2018/1/31 10:2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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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制度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及其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一)商业银行

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是主体,并且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主导地位。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系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自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其原来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打破。1994年,原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由几家政策性银行负责经营,国有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开始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1999年开始,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

从2003年起,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成功地实现上市融资。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由于横跨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两个领域,改革的涉及面广,复杂性和难度很高,因此成为最后一家进行股改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于2010年7月成功上市融资。

目前这四家银行的国有股份占绝对多数,成为国家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四家银行采取的都是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

(2)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恢复、组建了一批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原为烟台住房银行),以及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这些银行即目前我国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组建开始就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开展经营,呈现出较强的经营和发展势头。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本金来源除了部分来自国家投资外,主要来自境内外企业法人投资和社会公众投资。

(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中心城市及发达地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人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初期是按城市划分而设立,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原有地域,到其他城市设置分支机构,拓展发展空问,并陆续开始迈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上市融资的步伐。

(4)农村银行机构。目前,我国的农村银行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三种形式。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经营机制改革基础上成立的农村银行机构。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首批三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于2001年11月28日在江苏省的张家港、常熟、江阴组建成立。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制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一大突破。2003年以来,国务院要求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进一一步改革产权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产权形式。在经济金融条件较好地区的信用社可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农村商业银行;暂不具备条件的信用社可比照股份制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建立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继续发展农村信用社。此后,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得到较快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所谓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任务也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村镇银行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主要业务为支农支小,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符合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在乡(镇)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提出关于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试点组建的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金融机构正式诞生。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519家。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性质的银行,该银行于2006年12月经国家批准开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原邮政储蓄机构的基础上改革建立的。邮政储蓄机构又称邮政代办储蓄或邮政储汇机构,它是指经国家批准,由邮电部门利用其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资源,设置专柜或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室,办理储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目的是为方便群众,聚集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成立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该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外资商业银行。自1979年首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处以来,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目前,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可分为四类:一是外资独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全部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二是中外合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部分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三是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四是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截至2015年年底,45个国家和地区的181家银行在我国设立209家代表处;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我国设立37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245家分行)、2家合资银行(下设7家分行,1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6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银行在我国设立94家分行。外资银行在我国27个省(区、市)50个城市设立机构网点,较2003年年初增加30个城市。同时,35家外资法人银行、4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5家外资法人银行、2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金融债。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满5周年。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年保护期结束后全面开放银行业的承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实现国民待遇做出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12月,国务院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外资银行实施进一步开放措施,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人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7)民营银行。为引导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2014年三季度,5家民营银行获准筹建,分别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2014年12月12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获准开业;2015年1月28日,上海华瑞银行获准开业。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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