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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第一章第四节

发表时间:2016/11/3 11:23: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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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

【例】多项选择题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包括( )。

A.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B.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C.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D.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判断题

◎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Y.对

N.错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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