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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辅导(16)

发表时间:2010/6/19 10:09: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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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本票是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无须承兑。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无所谓“付款日期”

    提示: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2、本票的出票

    (1)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本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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