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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辅导(15)

发表时间:2010/6/19 10:07: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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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相关知识点总结: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3)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4)票据被伪造的:持票人对被伪造人无追索权。

    【例题1】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对象。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2】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2001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戊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5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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